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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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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公司违反约定将检测业务转包被罚款2.9万元

发布时间:2026-07-13 浏览次数:168

2026年7月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结果,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约定将受委托业务转包,被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9万元。

以下内容摘录自合肥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6月29日作出的“皖合环罚〔202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违法事实

2026年1月,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某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乙方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对甲方的项目进行检测”,合同未约定转委托相关事宜。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环境检验检测资质,将合肥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某港口经营有限公司环境检测技术服务项目转委托给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六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或合肥某港口经营有限公司之间未签订环境检测技术服务项目协议。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三)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或者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之规定,对安徽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4万元整。


(信息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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