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了检验检测认证等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情形。涉及相关情形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
1.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认证结论;
2.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3.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4.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经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
6.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7.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8.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的影响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3.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5.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附件:《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doc
(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